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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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黃杞 相對人即債務人鉑醫智匯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法定代理人 林威竹 法定代理人 杜從達 法定代理人 劉惠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