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福展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代理人 張生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福展藥業有限公司林麗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13年5月15日19,200元XK00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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