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劉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景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510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