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50號
97年度易字第30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430號),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追加起訴(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90號併案意旨書),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3案所犯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竟與 李國進 、趙 福來 、 郭德 勝(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本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推由此詐騙集團成員於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2月2日止分別於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公開拍賣筆記型電腦、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手機、包包等商品之虛偽訊息於網頁上,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子○○等被害人各陷於錯誤而予以下標,該詐騙集團成員並使用 杜献嵐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610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不詳之人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與上開得標之被害人聯絡,復以乙○○向李國進(所犯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1號簡易判決有罪在案)、 趙福 來、 郭德勝 等人以新臺幣(下同)5,000、10,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李國進、 趙福來 、不知情之 褚滿燕 (趙福來之妻,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趙福來之母 趙色蘭 (已歿)、 郭家 均所有之銀行帳戶以作為詐騙集團所指定上開得標之被害人匯款帳戶,而如附表一所示子○○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由乙○○、趙福來、郭德勝、李國進等人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將上開詐騙款項提領,並予分贓花用(以上詐騙各情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分別經被害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再於97年6月26日為警在基隆市○○區○○路○○○號之2濱海別館之313室內持搜索票對趙福來執行搜索時,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公訴人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除被害人癸○○部分)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院認定被告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共犯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子○○、寅○○、丁○○、癸○○、卯○○、
己○、戊○○、庚○○、丙○○、辛○○、壬○○、甲○○、丑○○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褚滿燕於警詢中之供述。
㈣證人即被害人己○、 高薇珺 、證人郭德勝之妻 劉秋樺 、褚滿
燕、杜献嵐、濱海別館負責人 江梅 、查獲警員 高宸謙 、路鴻裕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杜献嵐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開戶
資料、李國進所繪製交付存摺、提款卡予被告乙○○之位置圖、共犯趙福來經警執行搜索時為警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㈥李國進彰化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之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跨行提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李國進上開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1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7月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0970001682號函附錄影監視畫面及時序交易紀錄與摘錄照片5幀。
㈦趙福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瑞芳 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6月27日基營字第0970100467號函1份、趙福來上開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
1紙、該帳戶提領時段及ATM對號對照表1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1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9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2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97年7月22日宜警字第0975000056
2號函附監視錄影之影像光碟及交易處理資料1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97年4月11日北銀營作字第09705020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4幀、上開帳戶提領時段及ATM機號對照表1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10日(97)新光銀業拓字第1585號函附監視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10幀。
㈧褚滿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中正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
4月9日基營字第0970100208號函附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查詢1紙、褚滿燕上開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存款單1紙、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5紙、該郵局帳戶經提領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6幀、濱海別館照片7幀及位置圖。
㈨趙色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1份、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7月9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2號函、同年7月21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177號、同年7月18日臺新作文字第9710719號函各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共10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29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200971號函附影像光碟及摘錄照片6幀、趙色蘭上開帳戶提領時段及ATM機號對照表1紙。
㈩ 郭家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 仁德 後壁厝郵局帳戶之帳
戶查詢最近交易資料、該帳戶提領紀錄及被害人報案資料對照表、提領時段及ATM機號對照表各1紙、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7年7月25日基營字第0970100554號函附監視錄影光碟及摘錄照片12幀、露天拍賣會員帳號tvooo1105之基本註冊資料1紙。
丙○○轉帳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轉帳
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丁○○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甲○○臺新銀行個人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列印畫面、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得標列印畫面、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簡訊聯絡之列印資料、丑○○轉帳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得標列印畫面、壬○○匯款之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戊○○轉帳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癸○○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
綜上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如附表二所載)。被告與李國進、趙福來、郭德勝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方式欄內所載之時間佯登拍賣訊息並各以行動電話及簡訊聯絡被害人匯款事宜,使如附表一所示子○○等13名被害人各陷於錯誤,而匯入李國進、趙福來、褚滿燕、趙色蘭、郭家均等人之帳戶內,並分別將該帳戶內之詐得金額提領一空,則被告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所犯上開13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原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告係認基於包括一罪之詐欺犯意有所未明,容有誤會。查被告前於93年間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3案所犯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又15日確定,嗣於96年10月7日因減刑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亦因犯與本案同類型之網路拍賣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竟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卻屢利用網際網路訛詐他人財物,且遭騙被害人人數甚眾,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所獲利益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固已發還與趙福來,惟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本案犯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名義人係為趙色蘭,雖趙色蘭已死亡,惟其財產應屬全體繼承人所有,尚難認係屬共犯趙福來個人所有,與附表三編號三、四、五之物,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銀行帳戶所有│收購之時間│被││匯款時間│提│提款時間、地│││人及匯入之銀│及代價│害│詐術方式├───────┤款│點及金額││號│行帳號││人││遭詐騙金額│人││├─┼──────┼─────┼─┼─────────┼───────┼─┼──────┤│一│李國進│乙○○於96│楊│96年12月30日某時許│96年12月30日13│周│96年12月30日││││年12月29日│銘│,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26分許│見│15時49分許,│││彰化商業銀行│上午某時許│章│站上,佯登拍賣商品││彥│在中國信託銀│││基隆分行帳號│,在李國進││之訊息,供不特定人├───────┤│行某自動櫃員│││000000000000│位於基隆市││競標購買,致子○○│13,150元││機提領13,000││││中山區成功││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元。││││二路6號3││金額至左列帳戶。│││││││樓之住處以├─┼─────────┼───────┼─┼──────┤│││5,000元之│羅│96年12月31日8時30│96年12月31日17│周│96年12月31日││││代價收購。│鈺│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53分許│見│18時58分許、│││││婷│賣網站上,佯登拍賣││彥│18時59分許,││││││華碩品牌U6S型號筆├───────┤│在國泰世華銀││││││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24,000元││行新民分行自││││││,供不特定人競標購│││動櫃員機各提││││││買並以門號00000000│││領20,000元及││││││75號行動電話與羅鈺│││4,000元。││││││婷聯絡,致寅○○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二│趙福來│乙○○於97│林│97年1月10日某時許│97年1月10日19│周│97年1月11日││││年1月9日│金│,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35分許│見│6時6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某時許,在│鴻│站上,佯登拍賣電腦├───────┤彥│8時1分許,│││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仁愛││商品之訊息,供不特│10,000元││在臺新銀行板│││瑞芳郵局○號○區○○路││定人競標購買,致林│││南分行自動櫃│││000000000000│509巷2號││金鴻陷於錯誤而匯出│││員機,各提領││││「基隆市立││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7,400元及││││殯葬管理所││。│││3,000元。││││」以10,000├─┼─────────┼───────┼─┼──────┤│││元之代價向│楊│97年1月12日某時許│97年1月13日14│周│97年1月13日││││趙福來收購│永│,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0分許│見│19時34分39秒││││(趙福來連│增│站上,佯登拍賣筆記├───────┤彥│許,在臺北富││││同販賣編號││型電腦商品之訊息,│10,000元││邦銀行新竹分││││三、四所示││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行自動櫃員機││││之帳戶及為││,並以門號00000000│││,提領10,000││││車手之費用││83號行動電話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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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三│褚滿燕(趙福│乙○○於97│林│97年1月27日某時許│97年1月27日10│趙│97年1月28日│││來之妻)│年1月26日│桂│,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5分許│福│8時10分許及│││中華郵局股份│某時許,在│合│站上,佯登拍賣數位├───────┤來│97年1月30日│││有限公司基隆│基隆市中正││相機商品之訊息,供│8,120元││12時31分許,│││中正郵局○號○區○○路││不特定人競標購買,│││分別在基隆八│││000000000000│366之1號││及以門號0000000000│││斗子郵局、板││││3樓「濱海││號行動電話聯絡,致│││橋八甲郵局提││││別館」套房││戊○○陷於錯誤而匯│││款。││││內,以││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10,000元之││戶。│││││││代價向趙福├─┼─────────┼───────┤├──────┤│││來收購(趙│陳│97年1月27日23時許│97年1月30日13││97年1月30日││││福來連同販│志│,經拍賣網站上,佯│時58分許││14時50分許,││││賣編號二、│宏│登拍賣BENQ牌VH4243├───────┤│在板橋文化路││││四所示帳戶││型液晶電視商品之訊│16,620元││郵局提款。││││及為車手之││息,供不特定人競標│││││││費用共取得││購買,致庚○○陷於│││││││40,000元)││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林│97年1月28日11時許│97年1月30日16││97年1月30日│││││玉│,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16分許││16時43分許,│││││麟│站上,佯登拍賣SONY│││在基隆八斗子││││││品牌40吋液晶電視商├───────┤│郵局提款││││││品之訊息,供不特定│30,000元││30,000元。││││││人競標購買,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聯絡,│││││││││致丙○○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四│趙色蘭(已歿│乙○○於97│陳│97年2月18日13時30│97年2月18日14│周│97年2月18日│││,趙福來之母│年1月31日│炯│分許,經雅虎奇摩拍│時18分許│見│14時33分許、│││)中華郵政股│某時許,在│澔│賣網站上,佯登拍賣││彥│14時34分許,│││份有限公司基│臺北縣瑞芳││NOKIA品牌N95型號├───────┤│在中國信託銀│││隆七堵郵○○○鎮○○路員││行動電話商品之訊息│13,150元││行永吉分行自│││號0000000000│山巷41之1││,供不特定人競標購│││動櫃員機提款│││23│號前以││買,並以門號095524│││3000元及││││10,000元││8081號行動電話與陳│││10,000元。││││之代價向趙││炯澔聯絡,致辛○○│││││││福來收購(││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趙福來連同││金額至左列帳戶。│││││││販賣編號二│││││││││、三所示之│││││││││帳戶及為車│││││││││手之費用共│││││││││取得40,000│││││││││元)。│││││││││││││││├─┼──────┼─────┼─┼─────────┼───────┼─┼──────┤│五│郭家均(郭德│趙福來向郭│游│97年1月31日晚上某│97年2月5日16時│郭│97年2月5日│││勝之女)│德勝借用郭│雅│時許,經雅虎奇摩拍│34分許│德│16時41分許,││││家均之帳戶│惠│賣網站上,以帳號「││勝│在基隆八斗子│││中華郵政股份│資料,並由││tvooo1105」佯登拍├───────┤│郵局自動櫃員│││有限公司臺南│趙福來於97││賣LV品牌大水桶包商│13,000元││機提領13,000│││仁德後壁厝郵│年2月上旬││品之訊息,供不特定│││元。│││局帳號003145│某日,在上││人競標購買,並以門││││││101241│開「濱海別││號0000000000號簡訊│││││││館」套房內││與壬○○聯絡,致游│││││││提供作為詐││ 雅惠 陷於錯誤而匯出│││││││騙使用之帳││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戶。├─┼─────────┼───────┤├──────┤││││李│97年2月1日22時許│97年2月2日某││⑴97年2月2│││││天│,經雅虎奇摩拍賣網│時許││日17時10分許│││││立│站上,以帳號「tvoo│││,在基隆八斗││││││o1105」佯登拍賣筆│││子郵局自動櫃││││││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員機提領││││││,供不特定人競標購│10,120元││10,000元。││││││買,並以門號093046│││⑵97年2月2││││││3583號行動電話與李│││日18時53分許││││││天立聯絡,致甲○○│││,在基隆第一││││││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信用合作社自││││││金額至左列帳戶。│││動櫃員機,提││││├─┼─────────┼───────┤│領10,000元。│││││鄭│97年2月2日17時50│97年2月2日18時││⑶97年2月3│││││兆│分許,經露天拍賣網│36分許││日21時18分許│││││鈞│站上,以帳號「tv00│││,在基隆八斗││││││01105」佯登拍賣筆│││子郵局自動櫃││││││記型電腦商品之訊息├───────┤│員機,提領││││││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12,120元││2,000元。││││││,並以門號00000000│││││││││83號行動電話與 鄭兆 │││││││││鈞聯絡,致丑○○陷│││││││││於錯誤而匯出右列金│││││││││額至左列帳戶。││││└─┴──────┴─────┴─┴─────────┴───────┴─┴──────┘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主文│├──┼──────────┼─────────────────────────┤│一│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子○○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寅○○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三│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丁○○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四│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癸○○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五│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卯○○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己○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七│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戊○○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八│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庚○○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九│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丙○○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十│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辛○○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十一│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壬○○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十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對甲○○詐欺取財│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十三│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對丑○○詐欺取財│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處置│├──┼──────────┼──────────────┤│一│趙福來之中華郵政股份│與附表三編號五所示之印章均已│││有限公司基隆瑞芳郵局│發還與趙福來保管中(見板檢97│││帳號000000000000號郵│年度偵字第10928號卷第66頁背│││政存簿儲金簿1本│面),然係共犯趙福來所有,供││││犯本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詐││││欺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二│趙色蘭之中華郵政股份│非被告及共犯趙福來所有之物,│││有限公司基隆七堵郵局│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帳號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三│趙福來之合作金庫銀行│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0000000000000號存簿│沒收。│││1本及提款卡1張││├──┼──────────┼──────────────┤│四│趙福來之交通銀行│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併予宣告│││000000000000號存簿1│沒收。│││本及提款卡1張││├──┼──────────┼──────────────┤│五│趙福來名義之印章2枚│已發還與趙福來,依卷證事證無││││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