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林耿民 被告 陳振宗
陳弘肇 陳盈竹 陳玥名 陳思羽 陳成恭
陳游玉琪 陳重伸 陳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並應於文到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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