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林煥文
被告 王文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48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
法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