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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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映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春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301元,及其中新臺幣45,075元,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