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孫玉恬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上揭管轄法院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
有其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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