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買賣保留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專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智 、 郭張日妹 間給付土地買賣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