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13號

原告 王汶

被告 吳孟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官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