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648號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金鳳 上列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龍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營記備查資料
二、請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 謝淑貞 」抑或「 謝淑真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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