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93號原告 詹敏榕 被告 林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一段2巷121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