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03,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