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小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498號

原告 周靖筌

被告 葉峻昇

劉群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13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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