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4號原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錦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方錦珍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