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偉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3897號、第4456號、第5628號、第5996號、第60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袁偉倫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查獲,仍基於幫助詐欺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三和旅社,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C」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欺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而該不法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要旨參照)。蓋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就令訴訟繫屬發生在先之事實,祇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惟其起訴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起訴,乃檢察官竟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被告前於111年1月24日前之某日、時,在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之三和旅社,將其申設之上揭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C」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欺集團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CC」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被害人 楊淑惠 ,致其將款項匯入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7月29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該法院以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3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卷第11頁至第17頁)。觀諸被告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之前案與本案犯罪事實內容可知,前案與本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固不相同,然被告提供相同之中信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1年9月26日始繫屬本院,此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6日基檢 貞公 111偵3557字第1119024476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稽(見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112號卷第3頁)。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虹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維仁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1 洪盈盈 111年1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蕎蕎LIN」結識告訴人洪盈盈,並以LINE暱稱「GOLDEN-ALE(TW)財務客服中心」佯稱:可操作投資貴金屬買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3日16時33分2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1月23日16時46分3萬元111年1月23日17時7分3萬1000元111年1月23日17時20分4萬2000元111年1月23日17時40分2萬8000元111年1月23日17時56分3萬元111年1月23日18時21分3萬8000元111年1月23日19時1分2萬9000元111年1月23日19時15分4萬5000元111年1月24日14時54分4萬4000元111年1月24日15時22分4萬6000元2 鄧富謚 111年1月18日某時許在臉書刊登「百家連騰全方位」投資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全方位程式」向告訴人鄧富謚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名稱:博聖娛樂)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3日14時4分5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臉書廣告擷圖3 何怜岑 (未提告)110年12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被害人何怜岑,並佯稱:可在「GOLDEN-SALE」、「ADVANCED」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4日14時8分3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1月24日14時18分1萬元111年1月23日14時28分1萬元4 陳威達 110年12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于彤恩 」結識告訴人陳威達,並以LINE暱稱「Frank 邵樺 」佯稱:可在投資網站(名稱:Exness外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2日13時13分5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年1月22日13時19分5萬元111年1月22日13時20分5萬元111年1月22日14時52分5萬元5 劉瑀凡 111年1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ber」結識告訴人劉瑀凡,並傳送網址(http://Mwlkd.annmrx.com)予告訴人,佯稱:在該網站註冊帳號,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4日14時31分2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6 陳瑋浚 110年12月2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結識告訴人陳瑋浚,並傳送網址(pp.draxvo.com)予告訴人,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lyn」向告訴人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2日16時12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陳瑋浚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7 簡欣慈 111年1月18日12時許先在好房網刊登房屋出租訊息,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吳秉翰 」向告訴人簡欣慈佯稱:如要預約看房,需先匯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2日15時44分1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111年1月22日15時46分1萬元8 鄧君豪 111年1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告訴人鄧君豪,並佯稱:可在「FINVIZSGROUPS」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3日13時36分40萬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 陳宣卉 (未提告)111年1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豪」結識被害人陳宣卉,並佯稱:可在「風城娛樂」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帳戶。111年1月23日16時41分3萬5000元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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