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確認農會正會員暨理事資格事件,乃身分關係涉訟,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傅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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