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5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陳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