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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