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楊喬 名年籍詳卷
被告 陳家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陳家豪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楊喬 名年籍詳卷
被告 陳家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陳家豪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貽明
法官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