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86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後,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56號)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黃家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俊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俊傑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竹簡字第5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107年3月2日晚間某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晚間7時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拘提,並經員警得其同意後於同日晚間7時57分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件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陳家欣法官王榮賓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