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雅仁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邱啟鴻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加「邱意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5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張瑜鳳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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