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28號聲請人 郭信樟 即 郭水龍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郭信樟之印文(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印文為郭小萍之印文)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郭水龍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