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 潘世禹
被告 詹凱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字第10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