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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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誠選任辯護人王仁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誠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張家誠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起訴書誤載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居處,以手機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以虛偽的年齡、職業資料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並因而結識 鍾佳容 後,認為有機可乘,明知自己不具有醫學系學士學位,亦未經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而未具醫師身分,且未取得教育部之講師證書,進而基於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偽造、變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身分證、特種文書,並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地、方式向 鐘佳容 行使,佯稱自己為71年次,為「中國醫藥學院」之移植科醫師,使鍾佳容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張家誠具有醫師、教育部講師身分,使鍾佳容因上開身分、資格之重大錯誤而與張家誠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張家誠接著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方式,向鍾佳容施用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使鍾佳容誤以為張家誠具有醫師身分而有相當之財力,並因雙方為男女朋友之關係,而陷於錯誤,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交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總計新台幣《下同》2,714,200元)給張家誠;期間,張家誠使鍾佳容確信有附表二編號、號之借款事由,復基於偽造公文書及行使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地、方式,偽造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公文書,並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地、方式向鐘佳容行使。嗣因鍾佳容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為警於109年8月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張家誠位於臺中市○○區○○里○○街00號實施搜索,扣得被告之永豐銀行金融卡、中華郵政金融卡各1張、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鐘佳容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張家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3至11頁;偵卷第54至57頁;本院卷第140、248、249、254頁),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以佐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鍾佳容於警詢、偵訊之證述(他卷第7至8頁;
警卷第12至18頁反面;偵卷第53、56、57頁)。㈡被告於「愛情公寓」網站之個人資料翻拍截圖(警聲搜卷第24頁)。
㈢被告張家誠穿著醫師服之照片(偵卷第76頁)。
㈣被告偽、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中國醫藥大學學士學位
證書」、「考試院醫師證書」、「教育部講師證書」、「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翻拍照片資料(他卷第71、73、77頁;警聲搜卷第25至28頁)。
㈤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9至92頁反面、偵卷第77至105頁)。
㈥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詳卷)於109年1月1日至7月9日之交易紀錄(警卷第30至38頁)。
㈦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39至50頁)。
㈧告訴人與被告之109年3月1日、7月12日借據(他卷第9、11頁
)、被告開立本票(發票日:109年3月1日、7月12日)影本(他卷第13頁;本票翻拍照片附於他卷第75頁)。
㈨彙整告訴人遭詐騙之88筆款項匯款資料(警卷第28至29頁反面)。
㈩本院109年聲搜字第464號搜索票(警聲搜卷第40頁)。
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警聲搜卷第41至44頁)、扣案之蘋果手機、永豐銀行金融卡、中華郵政金融卡正反面翻拍照片(本院卷第77、79、201頁)。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派出所員警109年8月11日職務
報告(他卷第51頁)、鐵警局臺中分局偵查隊109年7月10日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121至122頁)。
三、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以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又按國民身分證係表彰持有人同一性之證明,原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然戶籍法第75條關於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或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者,已有特別之處罰規定,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法條競合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若有違反此等規定之情形,自應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無庸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又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若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電磁紀錄者,自與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原本同有使人誤判身分之可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及附表二各編號部分;起訴書就此亦主張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應不另論罪)、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附表一編號1部分;起訴書漏載此論罪法條,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自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同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附表一編號2至4部分;起訴書主張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公訴人則當庭更正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漏未主張準特種文書部分,容有誤會,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自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同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附表一編號5部分;起訴書主張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漏未主張準公文書部分,應有誤會,業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自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
㈢罪數:
⒈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偽造公印文及檢察官印文部分行為
,應為其偽造公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使附表一編號1所示身分證前之變造行為、行使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特種文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公文書前之偽造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為陸續偽造數份特種文書之行為,
就事實欄一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之詐欺、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所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而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按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想像競合犯。倘接續犯之行為人在犯罪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同時又實行其他犯罪行為,致數行為之部分行為兩相重疊時,該數行為在法律上究應如何評價,學說上見解分歧,然應固守避免重複或未充分評價之原則;實務見解或認此重疊之二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
850、151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192號、99年度台上字第6695判決意旨參照),以「犯罪目的單一」決定是否評價為一行為,學說上亦提出倘接續犯彼此間、或與其他犯罪行為主要部分重疊,必以「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要,異詞而同理;實務上更進而闡述,接續犯或繼續犯之行為自始即以之為實行其他犯罪行為之手段或前提,自得評價為單一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所為,雖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被告係基於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單一犯意,而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以虛偽的年齡、職業資料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在網路上認識告訴人後,進而為取信告訴人而為前揭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行為,並因此自告訴人詐得財物(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行為之具有關聯,亦有部分合致,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法律上自應僅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
㈣被告雖於109年7月23日向警方自首本案詐欺、偽造文書(即
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文書)之行為(警卷第5至6頁),然告訴人於109年7月27日即向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告詐欺,並指稱是在「愛情公寓」網站與被告認識,被告有表明自己是醫生,在中國醫藥大學上班,兩人之後成為男女朋友,被告就陸續以各種理由騙錢,當時雖然有所懷疑,但被告的說法很完美,所以才相信他等語(他卷第7至8頁),是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重罪部分,已於109年7月27日經發覺,被告所犯偽造文書(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文書)之輕罪部分,自首於後,經從一加重詐欺取財之重罪處斷,因該重罪部分非屬自首,本案自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㈤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8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5年2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竟不思悔改,再犯本案之犯行,且同樣為財產犯罪,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亦即適用累犯規定加重,應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圖謀
不法所得而為本案犯行,所為造成告訴人遭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且損失非微,應予非難;衡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全部犯行,又其中偽(變)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文書部分,係經自首(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可作為量刑之依據),並表示對告訴人感到抱歉,願意面對錯誤,懺悔自己所為(參偵卷第63至69頁被告之悔過書;本院卷第261頁)等情,應認其具有悔悟之意,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雖已償還部分款項給告訴人(詳犯罪所得部分所載),但其餘尚未返還之款項,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就賠償方式達成共識,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參本院卷第165頁調解不成立筆錄),告訴人並到庭表示:被告有心故意騙我,包括我們全家,還用死威脅等方式騙我錢,讓我精神折磨很大,他也騙我女兒可以幫她做科展,結果沒有,還遊說她轉學,後續影響到我女兒的升學,更影響到我的經濟,造成我生活困難,我現在覺得很無力,也罹患恐慌症,我不打算原諒他;我主要希望把錢拿回來,但被告說的分期還款方式,每月1萬元,根本就很難還完,只是敷衍、拖時間而已,不應該減輕他的刑責等語(本院卷第264、265頁;併參告訴人提出之診斷書《偵卷第61頁》),暨被告自陳目前打零工維生,日薪1千元,為高中同等學歷之教育程度,父親已經過世,家中有母親、姐姐之家庭狀況及檢察官之求刑、被告、辯護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期許被告改正。
五、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款項共計2,714,200元,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又被告曾返還921,970元給告訴人(參警卷第17頁反面告訴人所述),並於110年7月30日當庭返還30萬元給告訴人(本院卷第141頁),及於110年8月16日、12月22日、111年1月24日分別匯款50萬元、1萬元、1萬元給告訴人(參本院卷第157頁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卷第241、275頁匯款收據),扣除上開返還給告訴人之款項(此部分因已返還給告訴人,依法不予沒收),被告保有的犯罪所得為972,23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關於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於本判決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然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另檢察官日後就此沒收、追徵部分指揮執行時,倘被告有實際賠償告訴人之情形,仍應將該業已賠償部分扣除之,不能重複執行,均附此敘明。
㈡犯罪工具:被告係以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
00-000000號SIM卡1張),使用手機修圖軟體偽造、變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文書,並將檔案儲存在上開手機內,業據被告供承在案(警卷第11頁;本院卷第190頁),並有前揭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聲搜卷第41至44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卡)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永豐銀行金融卡、中華郵政金融卡各1張,雖為被告所有,可供其領取本案詐得款項使用,然上開扣案物亦為日常生活所用之物,即使宣告沒收被告將來也可再向銀行申辦,依法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是認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併予宣告沒收。
㈢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告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偽造之特種文
書、偽造之公文書電磁紀錄,均為被告所有,本案犯罪所生之物,依據被告所述,檔案(電磁紀錄)係儲存在上開扣案之手機內,紙本是事後翻拍列印出來當作證據使用(參酌他卷第71、73、77頁所示,係在頂街派出所所翻拍),告訴人亦表示其看到的都是電磁紀錄,沒有看過紙本(本院卷第19
0、194頁),是認卷內所附之紙本,係本案之證據資料,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扣案之手機業經宣告沒收,已如前述,自無庸再重複宣告沒收上開手機內所儲存偽(變)造之電磁紀錄(含偽造之公印文、檢察官印文)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鸝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第1、2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偽造、變造方式行使方式1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19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居處。張家誠以手機翻拍其國民身分證正面後,將其出生年原記載之83年,以手機修圖軟體塗改為「71」年,變造其國民身分證之出生年記載,足生損害鍾佳容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國民個人資料記載之正確性與信賴。在左列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傳送左列變造(起訴書誤載為偽造,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之特種文書電磁紀錄。2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19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居處。張家誠自網路下載不詳之中國醫藥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照片電磁紀錄後,以手機修圖軟體在該證書之姓名欄、生日欄、發證日期等欄位,分別偽造(起訴書誤載為變造,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以下同)為「張家誠」、「71年8月6日」、「97年6月28日」,偽造該學位證書關於姓名、年齡及發證日期記載之內容,足生損害鍾佳容對於中國醫藥大學學士學位資格認證之正確性與信賴。在左列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傳送左列偽造之特種文書電磁紀錄。3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19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居處。張家誠自網路下載不詳之考試院醫師證書照片電磁紀錄後,以手機修圖軟體在該證書之姓名欄偽造(起訴書誤載為變造,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為「張家誠」,變造該醫師證書姓名之記載,足生損害公眾對於考試院醫師資格認證之正確性與信賴。在左列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傳送左列偽造之特種文書電磁紀錄。4108年11月28日至109年1月20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居處。張家誠自網路下載不詳之教育部講師證書照片電磁紀錄後,以手機修圖軟體在該證書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照片欄分別偽造(起訴書誤載為變造,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以下同)為「張家誠」、「Z000000000」、「71年8月6日」,並以其個人照片黏貼於原講師證書之照片欄,偽造該教育部講師證書之上開記載,足生損害鍾佳容對教育部講師資格認證之正確性與信賴,在左列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傳送左列偽造之特種文書電磁紀錄。5109年5月8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居處。張家誠自網路下載由不詳之人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影像電磁紀錄(載有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檢察官吳文正」印文)後,以手機修圖軟體於該偽造公文書之姓名、日期、金額等欄位,再分別塗改為「張家誠」、「109年5月4日」、「十萬元」,以此方式偽造上開公文書。足生損害鍾佳容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權力行使之正確性與信賴。在左列時、地,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傳送左列偽造之公文書電磁紀錄。附表二:
編號施用詐術之時、地與方式交付款項之時、地與方式交付金額(新臺幣)1張家誠於109年1月2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1月20日21時1分許,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帳戶)。2萬元2張家誠於109年1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需要研究器材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1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20日)14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3張家誠於109年1月3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開診所需要必需品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1月30日15時12分許,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4萬元4張家誠於109年2月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買藥物要給付貨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2月9日15時7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5張家誠於109年2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開辦診所需要資金供衛生局查帳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2月13日14時25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0萬元6張家誠於109年2月1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開辦診所需要資金供衛生局查帳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2月14日12時44分許,在中華郵政高雄高松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0萬元7張家誠於109年2月2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2月23日某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之住處(地址詳卷),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2,000元8張家誠於109年2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2月27日某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萬元9張家誠於109年3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繳信用卡卡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1日某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4萬元10張家誠於109年3月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7日某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1萬元11張家誠於109年3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繳信用卡卡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13日某時,在雲林縣崙背鄉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1萬元12張家誠於109年3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帳戶因涉詐欺案遭列為警示帳戶,要交付金錢與地檢署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13日17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13張家誠於109年3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國科會計畫材料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17日17時39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14張家誠於109年3月1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19日13時18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8萬元15張家誠於109年3月2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購買超音波器材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0日14時54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0萬元16張家誠於109年3月2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為加入斗六醫師公會,需要加保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1日21時44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17張家誠於109年3月2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遭詐騙致帳戶凍結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4日13時56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8萬元18張家誠於109年3月25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要付錢給藥商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5日12時9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19張家誠於109年3月2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6日9時37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000元20張家誠於109年3月2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就診需要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6日18時23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000元21張家誠於109年3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帳戶因涉詐欺案遭列為警示帳戶,需要資金解除警示帳戶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7日10時45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萬元22張家誠於109年3月2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29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000元23張家誠於109年3月3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清償對外債務、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3月30日20時52分許,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2,000元24張家誠於109年4月2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開辦診所需要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4月24日14時4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0萬元25張家誠於109年4月25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開辦診所需要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4月25日14時54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26張家誠於109年4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藥物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4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雲林縣崙背鄉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4萬元27張家誠於109年4月28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藥物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4月28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4萬元28張家誠於109年5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案遭移送臺北地檢署,需要保釋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1日3時3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29張家誠於109年5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案遭移送臺北地檢署,需要保釋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5萬元30張家誠於109年5月18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開辦診所需要資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18日11時54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0萬元31張家誠於109年5月2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費用予藥商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23日19時2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8,000元32張家誠於109年5月2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自殺住院需要住院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24日20時1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33張家誠於109年5月25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胃出血看醫生需要醫藥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25日22時2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34張家誠於109年5月2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5月26日1時3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000元35張家誠於109年6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日14時5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36張家誠於109年6月2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1萬元37張家誠於109年6月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4日12時41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38張家誠於109年6月8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繳納房屋稅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8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萬5,000元39張家誠於109年6月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9日18時7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40張家誠於109年6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3日15時2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41張家誠於109年6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萬7,000元42張家誠於109年6月1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4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1萬元43張家誠於109年6月15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5日14時3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44張家誠於109年6月1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6日15時5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45張家誠於109年6月1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6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000元46張家誠於109年6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7日1時34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47張家誠於109年6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7日8時53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萬6,000元48張家誠於109年6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7日11時14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萬元49張家誠於109年6月1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19日12時40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50張家誠於109年6月2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支付車禍賠償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1日4時2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5,000元51張家誠於109年6月2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1日12時2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4,000元52張家誠於109年6月22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2日20時54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53張家誠於109年6月2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3日1時32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54張家誠於109年6月2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3日9時27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1,900元55張家誠於109年6月2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4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5,000元56張家誠於109年6月2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6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2,000元57張家誠於109年6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7日13時4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58張家誠於109年6月2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27日18時3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000元59張家誠於109年6月3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30日11時2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7,000元60張家誠於109年6月3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6月30日15時2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4萬6,000元61張家誠於109年7月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日16時1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62張家誠於109年7月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科展模具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3日18時1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63張家誠於109年7月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3日19時3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5,000元64張家誠於109年7月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科展模具費用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3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萬2,000元65張家誠於109年7月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購買實驗材料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4日1時3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66張家誠於109年7月4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支付信用卡卡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4日17時1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300元67張家誠於109年7月5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因清償在外欠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5日17時許,指示 鍾耀德 以其金融帳戶,以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萬元68張家誠於109年7月6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清償借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6日16時4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萬元69張家誠於109年7月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 衛福部 擔保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7日13時31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萬元70張家誠於109年7月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衛福部擔保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7日16時22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萬元71張家誠於109年7月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以支付衛福部擔保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7日17時4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5,000元72張家誠於109年7月8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需要生活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8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2萬5,000元73張家誠於109年7月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向衛福部提出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9日15時12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萬元74張家誠於109年7月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向衛福部提出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9日20時2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75張家誠於109年7月1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向衛福部提出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0日1時34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5,000元76張家誠於109年7月1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向衛福部提出財力證明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0日4時20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5,000元77張家誠於109年7月1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遭詐騙致帳戶凍結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1日18時23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78張家誠於109年7月1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遭詐騙致帳戶凍結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1日19時55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1萬元79張家誠於109年7月11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清償借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1日某時,在其上開住處,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3萬元80張家誠於109年7月12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保釋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2日某時,在其雲林縣○○鎮○○路0號之斗南火車站,當面交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誠。2萬元81張家誠於109年7月13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清償借款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3日14時54分許,在中華郵政崙背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30萬元82張家誠於109年7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民事訴訟保證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7日13時1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持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6萬元83張家誠於109年7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民事訴訟保證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7日13時34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郵局帳戶。6萬元84張家誠於109年7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民事訴訟保證金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7日14時9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郵局帳戶。3萬元85張家誠於109年7月17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生病需要醫藥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7日21時48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永豐帳戶。2萬元86張家誠於109年7月1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師資回訓費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9日16時1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郵局帳戶。3萬5,000元87張家誠於109年7月19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19日21時11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郵局帳戶。3萬2,000元88張家誠於109年7月20日某時,在其上開居處,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佳容佯稱繳納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由借貸金錢,鍾佳容遂陷於錯誤。鍾佳容於109年7月20日5時17分,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中華郵政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張家誠上開郵局帳戶。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