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停車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訴人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市富有名店管理委員會、甲○○等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