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646號債權人 劉文基 債務人 陳立泓陳俊源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元立 即陳俊源之繼承人債務人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即陳俊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源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債務人陳俊源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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