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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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濟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濟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濟彬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附「受刑人范濟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45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28日│107年7月21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字第25510號│偵字第361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07年度壢簡字第││││1865號│1322號││├──┼─────────┼─────────┤││判決│108年1月2日│108年4月25日│││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年2月4日│108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2號(108年│字第10272號│││度執緝字第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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