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 阮文鴻 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洪美芳 相對人臺東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阮文鴻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1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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