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賢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07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