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債權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債務人 林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故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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