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選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選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基田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選偵字第19號、103年度選偵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基田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黃基田素來對嘉義縣竹崎鄉鄉長 溫良恭 有所不滿,於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意圖使尋求連任之鄉長候選人溫良恭不當選,在未經查證,欠缺實質證據下,製作標題為「溫鄉長你肥肥我么吆欠我錢加減還可憐我拜託啦3.5.8%」、「『魎光』鄉長,拜託『還錢』」等不實事項之布條,於民國103年11月9日21時許,委請 溫承恩 、 蕭榮照 等2人(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至其住處,各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僱請其等協助,於同日21時30分許,由溫承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黃基田及蕭榮照,並將上開布條放置後車廂內,自黃基田上開住處出發,沿省道159線行駛,途經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紫雲村、內埔村,再沿省道166線、自由路及中華路行進,凡見溫良恭競選旗幟懸掛之處,黃基田及蕭榮照即下車懸掛上開布條在旁,迄同日23時30分許止,共懸掛上開印有誹謗言論之布條約50面,傳播溫良恭欠債不還及收取工程回扣之不實事實於該選區內之不特定人,足以生損害於溫良恭的名譽及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嗣於同日21時許,經溫良恭在嘉義縣○○鄉○○路○段○○○號前發覺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使告訴人溫良恭無法當選之目的,以文字傳播不實事項之不正手段攻訐告訴人,敗壞選舉風氣,殊值非難,暨被告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