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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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詹昌田
詹鍾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朝信營造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6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及本院100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