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90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子廸
徐瑋駿 被告 尤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一五、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