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 楊學記
楊朝永 共同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楊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白承育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