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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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債權人 呂國漢 即宏源工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區分本件票款金額為何?未收帳款金額為何?各自請求
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非票據關係之未收帳款部分,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