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伍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