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子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70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2新臺幣111364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003新臺幣24863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004新臺幣10873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005新臺幣7451元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