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NGUYENVANTHAO(中文名: 阮文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50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被告NGUYENVANTHAO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1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本案經本股於108年1月25日,以108年度簡字第250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於108年2月14日隨同卷宗證物併送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現上開案件業已繫屬本院承辦股,並經承辦股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刑事庭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由本股羈押,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