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14號、98年度執字第3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9月4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判決駁回上訴,是該案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應係本院。是以本件定應執行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罪時間,觸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名,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4部分所示犯罪,併曾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之2分之1,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8部分,前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而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可資參照。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取財、侵占│詐欺取財、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4月2次││││5次(業經減刑)│(業經減刑)│├────────┼────────┼────────┼────────┤│犯罪日期│96年5月8日│1.95年6月21日、│1.91年起至95年底││││95年7月31日│2.96年2月6日、││││2.95年10月31日│96年2月10日││││3.96年4月13日│││││4.96年4月19日│││││5.9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181號│緝字第13、14、15│緝字第13、14、15││││、16號、97年度偵│、16號、97年度偵││││字第2143號│字第214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798│98年度訴字第198│98年度訴字第1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9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798│98年度上易字第20│98年度上易字第20││││號│65號(不合法律程│65號(不合法律程│││││式)│式)││判決├────┼────────┼────────┼────────┤││判決│97年4月17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6078號(已執│字第3161號│字第3161號│││行)│││└────────┴────────┴────────┴────────┘┌────────┬────────┬────────┬────────┐│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聲請書│詐欺取財(聲請書│詐欺取財(聲請書│││誤載為侵占)│誤載為侵占)│誤載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業│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2次│││經減刑。聲請書漏│││││載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12月10日│96年6月1日│1.96年5月20日││年、月、日│││2.9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3、14、15│緝字第13、14、15│緝字第13、14、15│││、16號、97年度偵│、16號、97年度偵│、16號、97年度偵│││字第2143號│字第2143號│字第21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8│98年度訴字第198│98年度訴字第1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0│98年度上易字第20│98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不合法律程│65號(不合法律程│65號(不合法律程││││式)│式)│式)││判決├────┼────────┼────────┼────────┤││判決│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61號│字第3161號│字第3161號│└────────┴────────┴────────┴────────┘┌────────┬────────┬────────┬────────┐│編號│7│8││├────────┼────────┼────────┼────────┤│罪名│侵占│詐欺取財(聲請書│││││誤載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9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96年4月27日│96年4月23日至96││││2.96年5月10日│年6月1日││││3.96年5月13日│││││4.96年5月14日│││││5.96年5月14日│││││6.96年5月16日│││││7.96年5月23日│││││8.96年5月14日、│││││96年5月15日│││││9.9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3、14、15│緝字第13、14、15││││、16號、97年度偵│、16號、97年度偵││││字第2143號│字第214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8│98年度訴字第19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20│98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不合法律程│65號(不合法律程│││││式)│式)│││判決├────┼────────┼────────┼────────┤││判決│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61號│字第31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