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依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以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為沒收各相關物品之前提;苟無犯該二罪之情事,自難據以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68號刑事裁定參照)。觀諸本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16110)所載,檢察官係認定本件被告販售之扣案胸罩,係經告訴人授權使用商標圖樣於同一商品之正品,並非擅自製造之仿冒品,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情事,自亦無構成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是依前開說明,本案自無從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扣案胸罩3件;又該胸罩3件均非違禁物,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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