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8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於民國96年4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自幼生長於殘缺家庭中,且交友不慎,致觸犯法律,對自己行為深切悔悟,請求准予交保云云。
三、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之聲請事由,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