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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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8號
調解筆錄原告 王慧芳 被告 胡家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王慧芳被告胡家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王慧芳被告胡家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参仟元(不含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場給付現金肆萬参仟元,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3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被告對於本事件造成原告之身心痛苦深感歉意,並於簽字當場向原告致歉。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王慧芳被告胡家鳳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