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 蕭啟源 以上原告與被告 葉金香 、 胡蔡秀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提出書狀(包括繕本2份)記載下列事項:
㈠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詳細說明人、事、時、地、物)。
㈡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即證據資料)。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96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