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 唐玉草 相對人 林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108號),因聲請人家境困窘,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獲准在案,有該會審查表可稽,又聲請人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影本1件以為釋明,且其名下僅有民國97年出廠之汽車1部,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或薪資所得,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憑;另經調本院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08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