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7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狀尾債權人之簽名與印章不符,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乙○○」抑或為「林綉緞」?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補蓋正確之印章,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恩雅電腦資訊社、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 江松恩 、丙○○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