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偌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偌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偌男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偌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7日│107年1月7日│107年2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速偵字第81│107年度偵字第1953│107年度偵字第1953││及案號│號│號等│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北簡字第││事││68號│208號│208號││實├──┼─────────┼─────────┼─────────┤│審│判決│107年1月31日│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07年度竹北簡字第││判││68號│208號│208號││決├──┼─────────┼─────────┼─────────┤││確定│107年3月5日│107年5月24日│107年5月2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