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栢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栢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栢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幫助
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警
詢時供承扣案之吸食器1組、鼻管及吸管各1支,為其所有供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見偵字第8241號卷第18頁),與本
件幫助施用毒品無關,均不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