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4號
聲請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承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與本票正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4號
聲請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承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與本票正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