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4號

聲請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承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整」,與本票正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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