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委託書及股票掛失書應補蓋委任人公司大小章及受託人印章。
三、請提出報案證明書正本,並請更正持有人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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